应急管理

玉溪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12-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3 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2.5 应急处理机构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3.1 Ⅰ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同时有5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州(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溪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习;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 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Ⅰ级和Ⅱ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农业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铁路部门、玉溪军分区等部门。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组织防疫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情的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提出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和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配合市农业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有关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应由财政承担的动物防疫经费及紧急防疫储备金,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武警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局 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其产品的运送管理及交通运输环节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堵等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和打击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市卫生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及处置等工作;负责酒店、饭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消毒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含候鸟、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举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知识培训班;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水利局 组织开展水生动物(含候鸟)疫病的监测,发生水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控制措施。
  市商务局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点)的监管,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畜禽检疫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疫情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了解疫情、防治等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市指挥部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和引导。
  铁路部门 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其产品的运送管理等工作。
  玉溪军分区 负责组织、协调军队系统的有关防疫资源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
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局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
  2.5 应急处理机构
  2.5.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处理等措施的实施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2.5.2 应急预备队
  市、县区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和指导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应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Ⅲ疫情
应急处理

 
 
Ⅳ疫情
应急处理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市、县区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市农业局要会同林业、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3)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市农业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验。
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必须按程序报市水利局。
3.3.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Ⅰ、Ⅱ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经省农业厅或农业部确认本市发生Ⅰ、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按Ⅰ、Ⅱ级应急预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1 市、县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跨县区的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畜牧兽医、交通、公安、工商、林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7)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2.2 市农业局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1.3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或药物预防。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1.4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组织疫病诊断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检验。
(4)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Ⅲ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农业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1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相应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申请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2.2 市农业局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2.3 县区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Ⅳ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2.3.1 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3.2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3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全市发出有关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
  (5)按规定做好交通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相应的应急预防药品,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指挥部报请省农业厅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书面向省指挥部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区农业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书面向市指挥部报告。
市农业局可根据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疫情损害程度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局。
5.2 奖励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农业(畜牧兽医)、卫生、财政、发展计划委、交通、公安、工商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两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给予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可疑者的医学观察等,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对到期或过期的应急物资进行及时更新。
物资储备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疫苗和治疗药品;(3)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交通、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包括车载电台、对讲机等;(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确保扑灭疫情的原则,除每年财政预算安排所需常规动物疫情防控经费外,还必须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专项资金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项经费由二项组成,其中:一项用于应急队伍组建、演练、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更新、疫情监测点设立、疫情监测普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反应治疗、死亡补助等,此项经费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另一项用于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染疫动物的处理及相关动物的扑杀补助和疫情处理、设卡防堵、消毒、参与疫情处理人员补助等,此项经费根据疫情发生的实际需求,由财政追加解决。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七条规定,结合玉溪市的实际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动物扑杀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疫病控制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营养及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要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控技术、防治药物等的引进、学习、实践,做好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市农业局、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市农业局每年要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在演习前3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业局根据本预案,制定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与本预案相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动物突??发生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给养殖业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为疫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屠宰场、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yx.xxgk.yn.gov.cn/yx_model/newsview.aspx?id=50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