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即将调整县城区供水价格
本网讯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平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和科学完善城市供水价格机制,充分发挥水价在优化配置水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供水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县发改局根据对新平县供排水有限公司2011年—2013年城市供水成本运行情况的监审结果,在充分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后,经报经县人民政府及玉溪市发改委批准,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平县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一、新平县城区综合供水价格由现行2.35/立方米调整为3.0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2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分类水价执行标准: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3.8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8.5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三、对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第一级水价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7立方米以内(含17立方米)的供水价格按2.00元/立方米执行;第二级水价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7-30立方米的部分(含30立方米)按3.00元/立方米执行;第三级水价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超过3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00元/立方米执行。城市供排水中的污水处理费不实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对目前暂不具备抄表收费条件的用户,可由供水企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单位抄表到户,并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单位实行趸售价格,具体趸售价格可由双方协商。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四、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根据云南省政府114号令及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免收污水处理费,具体优惠是以户为单位,每月每户用水量在17立方米以内(含17立方米)的其供水价格按2.0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7立方米部分按3.00元/立方米执行。对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孤儿等人群免收水费。(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