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市总工会

(第3号)

 

《关于〈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起草工作组审查,根据《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要求,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殷梦苑  0877—2024878

 

附件:关于《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的听证报告

 

 

《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

起草工作组

2025年8月12日


关于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

(草案)的听证报告

 

根据《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5年8月4日15︰00—18︰00在玉溪市工人文化宫举行了《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意见,深化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确保立法过程公开透明、民主科学对《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1号公告

202571日,玉溪市总工会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市人大、玉溪工会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分配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25725日前,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4名、听证代表20名,并将《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送达听证代表。本次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20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部门代表、企业代表、产业工人代表其中,企业代表3名,产业工人代表4名,基层组织代表3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2名,专家学者1名、法律工作者1、有关部门代表4邀请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相关同志担任决策发言人;邀请市司法局、市总工会2名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市总工会3名同志担任听证记录人。

(三) 发布第2号公告

2025725日,玉溪市总工会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市人大、玉溪工会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202584日(星期一)15︰00—18︰00,听证会在玉溪市工人文化宫405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1.听证主持人

黄海东 玉溪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2.决策发言人

李卫东 玉溪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发明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事科科长

龚雪刚  玉溪市教育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科长

3.听证监察人

  玉溪市司法局依法行政与立法科科长

张振兴 玉溪市总工会四级调研员

4.听证代表(到会20人)

黄运海  玉溪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大代表)

汪春华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二级调研员

谭慧丽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李笑春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二

级主任科员

   玉溪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中心主任

   玉溪师范学院教师

王朝卓  云南千和(玉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杨永旭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供电局变电修试所高

级工程师、特级技师(云岭工匠)

赵思程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卷烟厂群团工

作科副科长

蒋红艳  云南省玉溪溶剂厂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人大代表)

黄志刚  赛灵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负责人

王新华  云南玉溪水松纸厂高级工程师(云南省劳动模范、

政协委员)

   云南江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仪表主管工程师(玉溪

工匠)

孙家刚  华宁县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

王云赋  云南万家红园艺有限公司董事长(玉溪市劳动模

范、政协委员)

朱光喜  峨山县网约车司机

黄云新  峨山县工会社会化工作者

普永云  新平县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

陈彩惠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新平戛洒外滩豪生酒店业主代表

5.听证记录人

李兴伟  玉溪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殷梦苑 玉溪市总工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陈玉凤 玉溪市总工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听证会的议程

1.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到场情况、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

2.宣读会场纪律、介绍听证事由;

3.听证决策发言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4.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5.听证决策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和交流;

6.听证监察人发言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20位听证代表逐一进行现场发言,对出台《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的制定符合玉溪实际,能帮助推动解决当前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内容全面、框架合理,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也对《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玉溪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起草工作组于87日召开专题会议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将采纳情况归纳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改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1.针对《条例(草案)》第条,“产业工人”的定义,建议进一步细化,增加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明确“具备一定技能”的标准,增加“具备劳动能力”的内容,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产业工人范畴,明确一、二、三产业哪些行业属于产业工人范畴。以上建议,经过综合分析,现有表述更符合玉溪实际,决定不予采纳。

2.针对《条例(草案)》第条,建议把“坚持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不动摇”改为“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3.针对《条例(草案)》第条,建议明确地方党委的责任。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部分采纳。结合党委不是具体的行政管理或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中,党委的职责和权力主要通过其他有关部门来体现和执行,故不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本部分不予采纳。

4.针对《条例(草案)》第第二款,建议把“社会保险”改为“社会保险缴纳”,并保持全文社会保险相关表述的一致。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5.针对《条例(草案)》第,建议把“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玉溪实践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改为“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建设玉溪的实践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中国式现代化玉溪实践”为通用规范表述。

6.《条例(草案)》第第二款明确了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的职责,与工会职责并列同属第五条,而第三条只提到“工会推动”,建议单独列举共青团和妇联的职责,确保前后照应。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工会作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牵头部门应当在第三条单独表述,共青团、妇联与工会同属群团组织而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不宜与政府有关部门在同一条表述,故与工会在同一条内分款表述。

7.针对《条例(草案)》第“产业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法规不应与“宪法和法律”并列表述。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8.针对《条例(草案)》第,建议增加产业工人在行业整体经营不理想情况下的精神义务相关内容,明确产业工人应当理解企业在行业下行周期的经营困难,发扬互助精神,主动配合企业通过弹性工时、技能轮岗、降本增效等合理措施渡过难关,避免因短期利益受损采取极端维权行为,共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此建议与促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结合点不强,条例中“产业工人应当……促进企业发展”的表述已涵盖该内容,不在条例中详细赘述。

9.针对《条例(草案)》第,建议与第十一条合并,突出产业工人培养的“精神引领+素质提升”的双线逻辑。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第九条强调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的宣传职责,第十一条侧重产业工人思想素养提升。

10.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财政支持相关条款:建议设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以及创新研发活动;建议明确设立产业工人发展基金,吸引多方资金注入。上述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目前,对于技能培训和创新研发活动已有相应补贴、奖励政策,《条例(草案)》中已明确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此处不再一一赘述,在后续解读文件或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关于“素质提升”部分的修改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1.针对《条例(草案)》第十三,建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2.针对《条例(草案)》第十四第一款,根据《职业教育法》第八条、教育部(2021年)《职业教育专业名录》规定,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国家目录+省级统筹+学校自主的三级管理模式,市级政府依据省级要求落实具体工作,无设置专业权利,建议删除“合理规划、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的内容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部分采纳。将“合理规划、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的内容调整到本条第二款,表述为“支持职业院校合理规划、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3.针对《条例(草案)》第十五,建议明确线上培训的具体平台和门户网站地址,便于产业工人参加学习。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线上学习具体平台及网址不宜在《条例(草案)》中一一列举,将在后续解读文件中明确。

4.针对《条例(草案)》第十六建议增加“企业培训常态化,建立培训课程库,职工可实时选择与自身相符和课程”的内容。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条例(草案)》文本中已经明确企业应当制定产业工人培养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组织产业工人开展经常性、普遍性岗位练兵”,已涵盖上述内容,不再重复叙述。

5.针对《条例(草案)》第十六第二款,建议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设置具体量化指标或年度监督机制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具体量化指标不宜在《条例(草案)》中一一列举,将在后续解读文件中明确。

6.针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企业应当对职工自行参加培训给予支持”要注重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界定清可以支持的自行培训类别,明确企业给予的支持是政策支持、管理支持还是经费支持。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产业工人可以根据自身岗位技能要求向所在企业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当给予支持,保障培训期间产业工人基本工资待遇”已包含相关内容,不再重复表述。

8.建议在“素质提升”部分明确针对新能源、高原特色农业等战略产业开展定向培训创新一带一路中老铁路沿线产业工人专项培训机制,将文旅产业服务技能、跨境贸易实操能力纳入培训体系完善以赛促训机制,建议在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中增设人工智能、跨境电商等新业态赛道。上述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培训和竞赛工种涵盖很广,不宜一一在《条例》中列举,宜在后续解读或相关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9.建议在“素质提升”部分增加建立“学分银行”、“技能微证书”、“在线学习平台”等新型学习模式的支持条款‌,便于化解工学矛盾,适应碎片化学习需求。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具体做法不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在后续解读或相关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职业发展”部分的修改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1.针对《条例(草案)》第十七,建议增加“建立跨企业、跨行业的技能认证互通机制”避免企业自主认定后产业工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导致的证书公信力不足问题。根据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关规定,凡在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所发证书全国有效,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查询,无需再建立认证互通机制。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

2.针对《条例(草案)》第十八第三款,建议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评技能等级予以确认”的内容。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凡在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所发证书全国有效,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查询,无需再次确认。

3.针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建议在政府平台增加优秀工匠、优秀技工推荐等信息。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条例(草案)》第九条已涵盖相关内容,不再重复表述。

4.针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二高技能人才、学徒培养、人才等不一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产业工人。建议:将“高技能人才”修改为“高技能产业工人”。在“新型学徒制”后加上“产业工人”,将“人才培养”改为“产业工人培”。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5.针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三,建议建立市级技能竞赛荣誉体系,将竞赛结果与职称评定、薪酬增长直接绑定,明确竞赛成果(如获奖)在人才评价、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应用价值;建议明确鼓励企业自主开展跨区域劳动和技能竞赛,搭建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技术交流平台。上述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6.针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六建议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对于专利的奖励制度实施。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对于《专利法》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在本《条例(草案)》中赘述。

7.建议在“职业发展”部分新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产业工人技术技能导向评价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制度”的内容,并单列指标向小微企业倾斜;同时,细化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具体路径、评价标准和待遇衔接办法,让学历低但技能高的产业工人也能有职称评价通道。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地市级根据职能职责执行国家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条例(草案)》中一般不对具体路径、评价标准详细表述。

8.建议在“职业发展”部分新增“增加职业规划类课程供选择,同时引入职业测评,不同人不同工”。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培训课程涉及面广泛,具体课程不在《条例(草案)》中一一列举,在后续解读或具体文件中明确。

9.建议在“职业发展”部分建议新增将玉溪工匠技术能手等荣誉作为晋升的依据等内容。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10.建议在“职业发展”部分新增“产业工人创新专项基金”,对工人提出的技术革新、工艺改进等成果,给予资金奖励并帮助转化。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没有相关政策依据,决定不予采纳

(四)关于“权益保障”部分的修改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1.针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七,建议删除“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该条文是《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款内容,针对的是工会建设,本条例是针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没有重复《工会法》规定的必要。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2.针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和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应当保证适当数量的产业工人代表。”人大代表提名、政协委员人选推荐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条例规定“应当保证适当数量的产业工人代表”与宪法规定相冲突。建议删除该条文。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本条款所述为在推荐名额中保证适当数量的产业工人,宪法未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产业工人的推荐名额作明确限制,本条款与上位法不冲突,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

3.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第一款,‌‌建议以党建为引领,职代会、集体协商、民主议事为基本形式的核心要求写入条例‌,明确各类企业推进民主管理的具体责任。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相关内容已在《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明确,不再赘述。

4.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第二款,“依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是所有企业均有职工代表大会,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通过职工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建议将“依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为“依章程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5.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二,建议增加企业应当将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工资薪酬、岗位晋升直接挂钩,并在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协议中明确各等级对应的薪酬标准”。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部分采纳。在《条例)草案)》中明确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将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挂钩的相关内容。

6.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四,建议增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发送之后未限期处理的相应措施。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7.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八,建议补充明确非本地籍户口产业工人子女入学保障。地方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对玉溪市重点产业企业的非本地籍户口产业工人,其子女入学可享受优先统筹安排政策。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根据玉溪目前相关政策规定,外地户籍产业工人子女可按照随迁子女政策划片入学,且2025年起已开始推行“教育入学一件事”一网通办,具体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条例(草案)》中赘述。

8.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建议增加鼓励企业除社保外为职工购买符合工种的补充商业保险。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没有相关政策依据支撑,由企业视经营状况和生产需要购买。

9.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建议增加定期组织心理健康讲座及评估,推动建立心理疏导工作站。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开展产业工人心理健康服务已经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中明确,具体组织形式不再赘述。

10.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建议对执行条例较好的企业酌情考虑增加子女教学申请通道。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此内容没有政策依据,决定不予采纳

11.建议在“权益保障”部分,建议增加“合理安排工时”“改善作业环境”的具体要求,尤其对高温、高空等特殊岗位,明确津贴标准和定期体检制度。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已包含相关内容,不再具体叙述。

(五)关于“监督管理”部分的修改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1.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九,建议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将企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或征信系统管理,增加“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队伍建设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的条款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该内容没有政策依据,决定不予采纳

2.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九第二款,工会应当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监管不能只由工会负责,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监管。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予以采纳

3.建议在“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对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不能仅以经济效益为单一指标,应涵盖产业工人技能提升、职业发展、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优秀的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财政补贴、项目优先扶持等)。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开展考核等具体业务不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在后续解读或实施文件中明确。

4.建议在“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考核方式不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在后续解读或实施文件中明确。

5.建议在“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对考核优秀的企业有相应的授牌或文件支撑,希望搭建企业间交流分享机制、实地走访学习。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考核结果运用不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在后续解读或实施文件中明确。

6.建议在“监督管理”部分增加建立“产业人工人代表参与监督”机制的内容。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决定不予采纳。考核方式不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在后续解读或实施文件中明确。

(六)其他方面修改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1.《条例(草案)》中既有“产业工人”表述,还有“职工”“一线职工”等表述,建议统一更改为“产业工人”。本条建议,为避免主体不一致引起歧义,决定予以采纳。

2.建议《条例(草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女职工残障工人、高龄工人等群体的关怀和保障,制定差异化政策。本条建议,经过综合分析,因《条例(草案)》涵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各方面工作,不宜单独列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差异化政策,决定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