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政办发〔201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36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在国务院清理事项65项的基础上,删除我市没有审批权限和已经取消审批的事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按权限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和责任部门

36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17项,整合22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25项。

(一)保留17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部门3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水利部门3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环境保护部门1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气象部门2项: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发展改革部门1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市安全局)

宗教部门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责任单位:市民族宗教局)

人民防空部门1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及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防空地下室改造审批、防空地下室拆除审批)。(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二)整合22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水利部门5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3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文物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3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林业部门2项整合为1项: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转报)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意见。(责任单位:玉溪军分区)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任单位:市防震减灾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按照程序修法修规。对需要省级层面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口与省级有关部门主动衔接,密切跟踪,抓好贯彻落实。

(三)对于清理规范后继续开展审批的投资项目报建事项,其审批业务全部纳入全省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集中办理。凡是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或是部门之间征求意见、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初审等政府内部审批行为,必须纳入在线平台办理并记录办理时间和审批结果,上传办理结果的电子版文件,记录办理痕迹,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监管范围。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受理条件的各类中介服务,有关责任部门必须组织进入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并接受全过程监管,杜绝投资审批事项办理和中介服务选取“体外循环”。

(四)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附件:玉溪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附件

玉溪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序号

主管

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合并后事项

名称

一、保留事项(17项)

1

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

市规划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市交通运输局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

市水利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目录第170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8

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9

市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0

市环境保护局

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

市气象局

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令)

省、市气象主管机构

12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13

市发展改革委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

14

市公安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

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5

市安全局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安全机关

16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省、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17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改造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市、县区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二、整合事项(22项整合为8项)

1

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受县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7至9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0至11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12

市水利局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河道主管机关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3

市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4

市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5

市水利局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16

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16至17项合并为取水许可

17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8

市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0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9

市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

市文物局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1

市林业局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林业主管部门

21至2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22

市林业局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1

军队有关部门

贯彻国防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

军队有关部门

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8号)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1

市安全监管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市安全监管局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3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

市气象局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5

市防震减灾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