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15年度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玉溪市实施《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市本级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凡驻地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都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根据玉溪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玉溪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715元。
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在岗残疾人人数)。
三、年审时间及地点:
(一)年审时间:9月7日至10月30日
(二)年审地点:抚仙路49号市残联3楼就业服务大厅
(三)联系电话(传真):2071886
四、需提供的年审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2、2014年12月份《工资表(含残疾人职工)》的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基本情况表暨缴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2、2014年12月份《工资表(含残疾人职工)》的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基本情况表暨缴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开户银行及帐号;
(三)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据实填写《年度实际在岗残疾人职工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残疾人证(二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残联提出意见,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附件:
1.《单位基本情况缴款通知》
2.《年度实际在岗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玉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玉溪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