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玉政通〔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公布实施第一批71个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函》(云自然资函〔2022〕659号),现将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玉溪市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履行征地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三、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玉溪市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