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
我市将加强食品小作坊和“路边摊”监管工作
10月17日,云南省发布省政府令,公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49条,从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监管的机制和方式、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问题。《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含各种业态的小餐饮)生产经营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1月8日,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红塔区政府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学习研讨《办法》宣贯工作。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将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路边摊”的安全监管。
食品小作坊
销往超市、食堂等的食品需提供合格证明
《办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并对登记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严格其生产场所、设备、卫生条件、工艺流程等标准。生产加工包装食品时,要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制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对禁止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
同时,为了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办法》对食品小作坊产品明确了新投产、工艺改变后的首批产品必须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办法》要求,食品小作坊需亮证经营。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等;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路边摊”
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 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
12月起,《办法》将从备案、经营品种、卫生条件、使用容器、烹调工艺、饮用水、设施设备、经营场所等方面对“路边摊”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免费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要求食品摊贩应当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连同食品安全责任书、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一起进行明示。
另外,《办法》规定了除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外,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
对安全监管的意义
食品及其原料来源去向将清晰可查
路边小摊贩的食材从哪里来?小作坊加工的食物有没有添加一些对人体有害的东西?这些,都曾是让市民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卡》、添加剂使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信息等。
为实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可追溯,《办法》规定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等,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此外,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纳入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范围。此外,为有效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还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使执法监管有法可依。 (记者 冯天娇 实习生 霍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