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相关规定,经红塔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红塔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红塔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负责实施,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业务;依申请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登记业务。
三、其他事项
自2016年6月20日起,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市房管局、区林业局停止受理业务范围内土地、房产、林业等产权登记业务。农业部门的登记发证工作待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6月27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6月30日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红塔区滇中·万商汇15幢2楼)
咨询电话:0877-2613979
0877-2613859
特此公告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