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玉溪市红塔区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玉溪市红塔区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管,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对客运市场进行监督,扩大违法违规案件的线索来源,加大对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举报应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及“严格审查、实事求是、保密守信”的原则,通过奖励和保密措施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依法严厉打击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是指举报人将举报材料(包括视频、音频、图片等证据)发送给举报受理中心举报,行政机关依本办法给予奖励。
调查取证中需要举报人信息支持或案件处理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需举报人作证的,举报人应当配合。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受理范围。有奖举报的对象是针对玉溪市红塔区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违反《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和《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对象为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以外的其他社会公民。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受理单位。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负责受理玉溪市红塔区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受理程序。
(1)举报方式: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与举报受理中心联系。
(2)举报人将举报视频、音频、图片等证据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举报受理中心,并留下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3)举报受理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举报信息,经办人员要及时对举报材料及举报人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和保密处理。
(4)举报受理单位自收到举报材料3日内,对举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报负责人批准立案,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疑难案件除外)给举报人答复。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经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将不予立案的举报记录留存,并告知举报人。
经审查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执法检查主动发现的,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
下列两种形式的举报,暂不受理:
(1)匿名举报;
(2)没有明确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理由与要求。
第七条 举报材料要求事实清楚,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应具备以下几点:
(1)举报时间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周;
(2)举报材料中被举报车辆的外观、车型、车牌号、驾驶员清晰可辨;
(3)地点明确。应明确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区域、路名路段,不清楚路名路段的,可以小区或者周边标志性建筑物为参照物辅助说明;
(4)时间明确。应明确上午、下午,时间精确到分。
第三章 奖 励
第八条 对举报情况经过查证属实并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违法责任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由举报受理单位定期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九条 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1)举报客运经营者违法违规运营的,经查证属实,每一案件奖励200元;
(2)多人举报同一车辆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3)举报的问题已处理或者经过调查没有立案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凭有效证件和举报内容与举报受理单位联系,经确认后,到举报受理中心直接领取奖励。领奖期限从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有奖举报由举报受理单位专人负责,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受理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信息要严格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举报电子邮箱:yxcz2014@163.com。
举报电话:0877-2036244。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半年,即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