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公告
登记编号:玉府登140号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已经于2014年5月16日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19日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无线电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辖区内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依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公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阶次,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降低一个阶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之下选择确定处罚标准。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恶意隐瞒事实,藏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阻碍调查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其他法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最高阶次加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阻挠、抗拒执法或者采用暴力阻挠、抗拒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涂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对于不予处罚、降低一个阶次、提升一个阶次、按最高阶次处罚的情形,由办案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最终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1)虽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电台执照的;(2)业余无线电台手续不全的;(3)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1)业余无线电台未按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2)船舶、机车、航空器上使用的制式电台,未依法领取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未注册登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对合法用户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已经影响无线电电磁环境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进口、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限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的;(2)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未经核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2)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的;(3) 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2)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3)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对用户产生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无。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一般合法用户的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2)工业、科技、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对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2) 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的;(2)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等重要部门造成危害的;(3)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4)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吊销电台执照、没收设备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随意变更核定项目,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吊销电台执照、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工作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2) 有变更核定项目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吊销电台执照、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谋取利益的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谋取利益并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谋取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无线电台设置手续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没有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无线电台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无线电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造成干扰的;(2) 无线电台设置手续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干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非法设置无线电台,严重影响合法用户的;(2) 非法使用无线电设备,严重干扰合法用户的;(3) 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且未占用已审批无线电频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且占用已审批无线电频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对合法用户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但占用无线电频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已影响合法用户的;(2) 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已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严重影响合法用户的;(3)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对重要保护频率(如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造成干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没有牟取利益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牟取了利益,但未造成影响或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牟取利益,造成电磁环境干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牟取巨额利益,影响合法用户的;(2) 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干扰重要保护频率(如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1) 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未造成有害干扰的;(2) 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未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1) 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造成有害干扰的;(2) 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严重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造成严重有害干扰的;(2) 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影响重要保护频率(如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安全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无。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1) 变造无线电台执照,未造成影响的;(2) 伪造无线电台执照,未实际使用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牟取利益的;(2) 伪造、变造无线电台执照,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牟取利益巨大的;(2) 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改变审批频率,增大发射功率的;(3) 伪造、变造无线电台执照,严重影响重要保护频率(如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的以及其他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已经牟取利益的;(2) 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已经牟取巨额利益的;(2) 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影响重要保护频率(如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严重影响合法用户的;(2) 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吊销电台执照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影响国家的频率规划的;(2) 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如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吊销电台执照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设备、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占用无线电频率有效期满,未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1)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的;(2) 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未影响合法用户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影响合法用户的;(2) 占用无线电频率有效期满,长期未办理续用手续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吊销电台执照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的;(2) 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对重要无线电业务(如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吊销电台执照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无。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非法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没有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非法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产生有害干扰影响的;(2) 非法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牟取利益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吊销电台执照、收回频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非法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牟取巨额利益的;(2) 非法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干扰民用航空、铁路调度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吊销电台执照、收回频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吊销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无。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无。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滞纳金。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逾期6个月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滞纳金、吊销无线电执照并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八条 在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使用对无线电台(站)造成影响的设施设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无。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在一、二级护区范围内新建、使用高压输电线及变电站;工业、科学和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筑物、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缆线等设施,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在一、二级护区范围内新建、使用高压输电线及变电站;工业、科学和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筑物、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缆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在一、二级护区范围内新建、使用高压输电线及变电站;工业、科学和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筑物、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缆线等设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擅自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1) 办理临时设台(站)许可手续后,未按照设台(站)许可确定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使用的;(2)办理临时设台(站)许可手续后未指定专人管理的。(3) 擅自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未产生任何影响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1) 擅自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产生有害干扰的;(2) 办理临时设台(站)许可手续后,未按照设台(站)许可确定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使用,产生有害干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测试不合格,仍然擅自使用干扰设备的;(2) 办理临时设台(站)许可手续后,违反规定使用设备形成干扰,不及时停止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擅自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产生严重有害干扰的;(2) 办理临时设台(站)许可手续后,未按照设台(站)许可确定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使用,产生严重有害干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技术指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技术指标的,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技术指标的,造成危害轻微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技术指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技术指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并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并处以八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和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或者生产、销售、使用发射频率、发射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绳电话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对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和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对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和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生产、销售、使用发射频率、发射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绳电话,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对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和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干扰无线电业务的;(2) 生产、销售、使用发射频率、发射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绳电话,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没收设备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擅自停止使用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并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擅自拆除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擅自停止使用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擅自拆除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航空通信和水上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1) 可能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构成威胁的;(2) 可能对水上通信等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构成威胁的;(3) 可能对涉及其他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构成威胁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1) 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构成威胁的;(2) 对水上通信等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构成威胁的;(3) 对涉及其他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构成威胁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吊销电台执照、拆除设施、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1) 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构成严重威胁的;(2) 对水上通信等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构成严重威胁的;(3) 对涉及其他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构成严重威胁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吊销电台执照、拆除设施、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是:对航空通信和水上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已经造成有害干扰的。
处罚基准及措施: 吊销电台执照、拆除设施、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11日印发的《玉溪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