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促进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实际,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1年12月31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玉溪市中心城区禁止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通行的通告》,自2012年1月1日执行。根据执行情况,现就《关于玉溪市中心城区禁止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通行的通告》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机动三轮摩托车、畜力车、卡丁车五类车辆继续按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玉溪市中心城区禁止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通行的通告》规定执行,禁止在中心城区通行。
二、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禁行范围调整为: 禁止在东起环山路(不含),西至珊瑚路(含),北至玉兴路(含),南至红塔大道(不含)路段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
禁行时间:早上7时至晚上19时禁止进入以上路段范围内的道路行驶。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