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2011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实施方案
为节约能源,改善照明质量和水平,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总结2010年推广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市2011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实施方案。
一、推广对象
以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农村、贫困地区、郊县区居民用户为主,其次是城市社区居民用户、工矿企业、公共机构等大宗用户。
二、推广任务
2011年省下达任务75万只,根据各县区上报的需求量情况,以及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了各县区2011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40万只、市农业局4万只、红塔集团2万只、红塔区5万只、通海县3.5万只、峨山县6万只、江川县1.5万只、新平1万只、高新区2万只、澄江县、华宁县、易门县、元江县分别2.5万只。
三、职责分工
(一)按照分配任务,由各县区、高新区、相关部门对所属范围推广工作开展组织工作,做到安排周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一是过程监察,严格把好推广销售环节关,避免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二是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确认、上报和总结工作。
(二)高效照明产品供货企业应积极配合各县区、高新区及相关部门做好设点推广和服务工作。供货企业所提供的照明产品必须就已列入国家招标采购目录的中标产品,并对产品质量和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推广资格。
(三)市节能办负责对全市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组织领导工作,监督、协调、核实及验收推广工作。
(四)推广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节能工作考核。
四、时间安排
(一)2011年9月启动推广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任务。
(二)2012年1月20日前,各县区、高新区、相关部门、供货企业收集、整理、确认相关资料并拟定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节能办汇总、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推广企业应协助各县区、高新区、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推广工作,切实履行好承诺。
(二)推广企业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在推广区域及经销网点进行废旧灯管回收,并按规定要求运回各自公司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三)推广企业应留存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情况,及时填写“高效照明产品完成情况确认表”、“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的相关手续,按时上报。
(四)其它相关要求,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信节能【2011】701号中要求开展推广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