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3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21号)精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一)房地产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效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建设,建立多类型、多层次住房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作贡献。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二)2011年要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逐步实现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年初计划基础上,适当增加建设规模。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成立专门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职能。同时,要积极争取使用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鼓励和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经营,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
  (四)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2011年6月底以前完成本辖区内家庭月收入在6000元以内、单职工月收入在3000元以内的家庭和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数量的摸底调查并更新数据,为搞好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提供依据。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优先用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建立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机制,杜绝保障性住房出现空置等问题。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工作力度,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人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五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税务与住建部门要研究和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稽核手段,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七)加大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且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八)加强住房信贷监管,对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规定。
  (九)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十)统一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是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其家庭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是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是贷款人通过对借款人的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进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十一)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充足,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的上市节奏。
  (十二)要进一步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的70%,并在每年6月底前供应到位。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经规划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各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十三)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规定,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探索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住房用地。
  (十四)加大房地产用地闲置土地清查力度,对已供地两年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
  (十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十六)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监管,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收取购房者除预售和销售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严格监督商品房建设项目工期进展和项目承诺事项的落实。
  (十七)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管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预售备案价格即为房屋销售最终价格,不得随意变动。
  (十八)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认真执行《玉溪市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方案》,完善预售资金的交存管理,严格项目工程进度审查,按工期进度核拨资金,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防范预售风险。
  (十九)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公安部门发放外来人口《暂住证》的必备依据。适时监控房屋租金变化情况,提供房屋租售情况,为政府监测房价走势提供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
  七、制定住房限购预案
  (二十)各县区要通过土地交易价格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价格申报备案平台,结合统计部门的现房销售价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行情跟踪和研判,建立房价预判、预警系统,按月对辖区内的房价走势作出预判,为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十一)住房限购预案,由市县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近期土地交易价格、新建房地产项目预售备案公布价格、地方商品住房销售市场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房价走势研判,适时提出实行地方住房限购政策,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价监测机制
  (二十二)各县区政府要逐步建立当地统一的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具体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尽快完成建设。
  (二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统计局要参照国家对重点城市房价统计和监测办法,对中心城区的房价建立统计、监测机制,强化对中心城区房价的调查、监测和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统计局
  九、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
  (二十四)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本地的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协调领导小组。
  (二十五)中心城区2011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即2011年房价增幅控制在9.26%以内。其余八县也要切实做好房价增幅调控工作,市政府将把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作为对地方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二十六)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及价格控制相关指标的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二十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约谈制度,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关于住房保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能实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到期未落实的县区,    市人民政府将对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进行问责。约谈及问责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4月15日前报市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和正面引导,全面宣传报道我市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取得的成效,及时报道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的成果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增加透明度,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