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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3-2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一、价调基金管理主体
  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价调委)负责对全市价调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市法制办、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县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使用及管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按季度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5‰。
  缴纳单位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额=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率。
  开采或加工矿产资源的征收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报市价调办审核备案。
 
  三、价调基金缴纳
  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由市价调办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通知同级地税、国税部门。
  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所属地地税、国税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应缴纳的价调基金。中央、省属企业应到市国税、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
  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价调基金进入企业管理费用。
 
  四、价调基金征收
  价调基金由地税、国税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代为征收。价调基金收入缴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各市地税、国税、县区地税、国税部门设立待解专户,于每季度征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及时归集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各级价调办应会同地税、国税部门对价调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价调基金管理方式
  价调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公开,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等部门监督。
  (一)预算管理
  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预决算由市价调办负责编制,报市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应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价调委每季度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一定比例划转到县区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授权县区管委会按《玉溪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保持一定的储备规模,储备金总额为当年征收总额的30%。当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经市县区价调委研究,并报经市县区政府审查同意,可动用储备金调控市场价格,稳定市场物价。
  (二)征收票据
  税务部门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代征价调基金;税务部门缴入市价调基金专户票据统一使用《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年度预算的执行
  1、经市管委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划拨文件,对市级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资金使用单位;对县区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县区价调办执行。
  预算追加项目由市价调办报市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经县区管委会批准的预算及市级安排县区使用的补贴资金,由县区价调办、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划拨文件;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项目补贴可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划拨。
  (四)支出方式
  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特困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储备及项目建设补贴。
  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补贴。
 
  六、价调基金使用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由同级调办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补贴方案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实行项目管理。
  1、申请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同级价调办进行申报,统一使用市价调办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文本。申请市级价调基金补贴的,由县区价调办 转报市价调办,市价调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补贴方案,报市管委会审批。申请县区价调基金补贴的,由县区价调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补贴方案,报县区管委会审批。
  2、项目验收由各级价调办牵头,会同财政、业务主管等部门验收。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纳入政府年度储备计划的品种,由承担储备的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选择储备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同级价调办、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储备费用补贴主要包括同类平均仓储费(含水电气、人员工资、运杂费等)、储备物资所需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轮换及正常损耗费等。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根据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情况,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人员人数,由同级价调办提出补贴方案,报同级管委会批准,通过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价调办、财政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由同级价调办会同商务、农业、财政等部门提出补贴方案,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市政府决定的有关项目和工作需要动用价调基金的,由市价调办提出方案报市管委会审批。
 
  七、价调基金监督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价调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本级价调基金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督。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缴、欠缴或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税、国税部门负责追缴。
 
  八、代征工作经费
  (一)代征工作经费
  征收单位代征工作经费按征收总额的不超过5%计提,年终结算。对完成年初代征计划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年初代征计划的单位只给其代征工作经费。代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改善代征单位征收条件、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会议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二)工作经费
  各级价调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管理、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会议及表彰奖励等必需办公费用支
出。
 
  九、减免
  除《办法》中已明确可申请减免的事项外,下列情形,缴纳单位可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调基金。
  (一)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相应进行减免;
  (二)新办企业(开采资源类企业除外)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不征收价调基金;
  价调基金的具体减免范围每年由市价调办进行公布。
 
  十、市政府每年对积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