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登记编号:云府登723号
第25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5月28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6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玉溪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清洁卫生的现代宜居生态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玉溪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实施范围为玉溪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和红塔区各乡镇集镇建成区。
二、对玉溪市中心城区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教育引导,切实维护玉溪市中心城区管理秩序。
倡导做文明市民。一切机关、社团、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玉溪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单位、经营户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在城区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闲置空地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散装物品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违者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违者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禁止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违者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城市环卫、绿化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违者责令清除,并处5元罚款。
十一、禁止在公共区域乱倒污水,放任宠物便溺。违者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禁止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施造型等;禁止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传单。违者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严禁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准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者责令限期清理,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五、严禁营业门店、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违者责令限期清理,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各单位、沿街营业门店、居民住宅以及市场摊点,必须负责划定的门前、周围和院内卫生责任区的清扫和保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和保洁义务的,处l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十七、禁止在中心城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责令限期处理、清除污染物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八、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十九、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违者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行政处罚权限已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建设、公安、工商、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有效治理各种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十二、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本通告由玉溪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通告自2010年6月16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