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南片区“退二进三”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南片区“退二进三”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优化玉溪高新区南片区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盘活企业和集体存量土地资源,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研发中心,壮大金融保险、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及民生事业发展,解决高新区南片区土地资源匮乏、环境承载压力加大、发展空间受限等突出问题,推动园区经济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提升企业效益、提升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目标,根据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发展重点和实施方式
(一)实施范围:玉溪高新区南片区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及功能布局,产业层次低、效益低、土地利用率低以及产能发展受限、影响城市环境的企业。
(二)发展重点:生物医药、卷烟配套、电子信息、金融保险、商品流通、商贸服务、文化创意、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行业。
(三)实施方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前景、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的方式。发展前景较好,符合玉溪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卷烟配套、生物、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等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到高新区九龙片区、龙泉园区,也可在原址上进行提升改造;不符合高新区南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实施搬迁或关停并转,实施搬迁的企业不符合玉溪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可选择到市内其它园区发展,企业原有土地可以按照高新区南片区新的产业规划用途要求申请变更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也可以申请由政府收购。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坚持产城融合,按照产业转型升级要求调整完善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城市功能化、环境生态化。
(二)政策引导,企业参与。按照高新区打造千亿园区的发展目标,园区企业根据南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实施转型升级。
(三)政企联动,互惠共赢。坚持盘活存量、做强做优、提质增效有机结合,寻找产业转型升级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最佳结合点,让企业得到发展,让功能平台作用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四)市场主导,多元投入。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以集约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为指导,鼓励现有企业加大投入,实现自我转型升级。同时,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区转型升级和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开发建设。
(五)转变方式,提高质量。充分体现园区产业特色、比较优势、差异化发展理念,防止重复投资、低效建设,着力打造绿色GDP和生态宜居的示范区。
(六)细化监督,规范管理。坚持依法组织、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切实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政策措施
(一)发展前景较好、符合玉溪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标准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的工业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作为符合南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性项目使用,可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不符合南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施搬迁或关停并转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划申请变更用地性质的,经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自行开发建设。
2、企业申请政府进行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原用途评估补偿。
3、对列入搬迁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及规划、土地等手续。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实施搬迁,自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搬迁优惠政策和高新区有关企业扶持政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搬迁。
(三)从南片区搬迁到九龙片区或龙泉园区发展的工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享受高新区现行招商引资政策且优先安排用地,继续享受原地块扶持优惠(含企业搬出后不在高新区九龙片区或龙泉园区落户建设,但工商、税务仍然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
2、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等使用指标由供水、供电等部门按原指标移至搬迁改造新址,不再收取相关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规费缴纳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
3、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建设规模在原规模内的给予减免。
4、对积极配合搬迁和提升改造的企业,符合排污费减排条件的予以减免。
5、对企业原土地由政府收购的,搬迁补助费不高于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价之和的15%计算补偿;搬迁奖励费不高于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价之和的3%计算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玉溪市红塔区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红塔区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执行。
破产停产企业不享受搬迁企业的有关政策,在一年内不按照产业规划用途使用的,取消原地块扶持优惠,企业原使用的土地由政府进行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原用途评估补偿。
(四)盘活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鼓励玉溪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街道、社区(村组)自行投资或招商引资开发集体预留用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符合玉溪高新区产业导向、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建设规划,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给予一定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2016年12月底以前启动开发的项目,项目投产2年内上缴税收(不含各种规费和基金)形成玉溪高新区可用财力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街道、社区(村组),用于项目建设和发展社区(村组)集体经济;特殊情况需要处置预留发展用地的,经批准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土地出让收入在缴纳中央和省级相应基金、规费后,全额补助集体。
四、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本实施意见的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均可向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权属核查。企业提出对原地块申请收购的,需要对拟收购的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收购地块或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解除抵押权或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三)制订方案。企业根据目前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等制订详细的搬迁方案。方案应包括用地规模、投资规模、搬迁费用、原地块处置方式等内容。
(四)审核批准。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及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提出搬迁补偿或补交土地出让金具体方案。
(五)签订合同。搬迁方案批准后,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土地面积、安置和交地时间以及搬迁补偿金额,并按收购合同支付补偿款。首期付款为收购总价的40%,作为企业搬迁的启动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好本实施意见,并设立玉溪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和玉溪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红塔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互通工作情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玉溪高新区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玉溪高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相关企业和街道(社区)知晓工作方案与程序,积极支持“退二进三”,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