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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公示

发布时间:2014-05-1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民宗局将制定《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已经起草的文件草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月16日—5月20日。

  监督举报电话:中共玉溪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  0877-2022749;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法规科 0877-2035446。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

  2014年5月16日

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资助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切实抓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结合玉溪市少数民族干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经费为市财政每年安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政策性财政预算资金60万元,不超支、不透支。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的资助对象为考入国内大专以上院校的玉溪籍农村户口和城镇弱势群体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其中主要以彝族山苏支系、仆拉支系,哈尼族布孔支系和拉祜族、苗族、蒙古族【以下称六种人口较少民族(支系)】学生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的资助方式分两类:第一类是实行大额定期资助。对考入玉溪师范学院、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专以上学历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和少数特需民族学生实行大额定期补助;第二类是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对考入国内各级各类二本以上院校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和其它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在入学报到时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实行大额定期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预科班学习期间除外),补助期不超过4年。根据资金情况,对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实行四优先:即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优先;农村或城镇低保对象子女优先;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子女优先;考入985或211大学的学生优先。对考入省外院校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考入省内院校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第六条 对考入玉溪师范学院、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要求享受大额定期资助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和少数特需民族学生,本人须在入学15日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同意后将学生相关材料报市民宗局,经县区民宗局对民族成分进行确认后,在学校予以公示7天,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与市民宗局签订《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校方和本人各存一份。

  第七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少数民族学生,本人应向县区民宗工作部门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并附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县区民宗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民宗局法规文教科;市民宗局法规文教科根据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市民宗局财务室承担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每年定期对资助学生的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根据《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协议》,市民宗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受补助学生进行跟踪调查,配合校方加强跟踪服务和管理。对有下述情形者,将根据与校方商定的有关规定,作出暂停或取消资助的决定:

  1、因各种原因办理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各种补助,待复学后给予恢复。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取消资助资格;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一切补助,处分到期后视情况给予恢复补助。

  3、学年考核中,专业课和必修课科目两科以上重修不合格者,暂停一切补助;一科重修不合格者,暂停50%的资助费。一年后视学习情况给予恢复补助。

  4、学校可视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将停发或暂停发放结余的资助款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 此办法自2014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法规文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