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2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玉溪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玉府法发【2010】6号文件的要求和广播电视的相关法规,结合玉溪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玉溪市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当事人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标准,将不同的违法行为与裁量标准对应,形成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四)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三类。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予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主动纠正。不定期对下一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制度责令改正。
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的,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本制度直接予以变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玉溪市广播电视局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触犯法律的报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