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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民政局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共两方面,十一项)

发布时间:2010-12-0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行政审批方面(共3项)
  
  第一项:社会团体登记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2、法定实施主体:“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

  第二项:民办非企业登记

  1、    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2、法定实施主体:“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
  
  第三项: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子女登记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法定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3、收费情况:收费  根据玉溪市物价局、玉溪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玉市价费[2001]96号)规定标准:每件250元。(办理此类登记的件数极少,近三四年来无登记)。

  4、其他

  (二)管理事项方面(共8项)
  
  第一项: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居民的婚姻登记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51)“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法定实施主体:《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收费情况:收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1条;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2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结婚(离婚)每对9元。

  4、其他:

  第二项:市中心城区街道、街巷和居民地命名、更名工作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六条第六款“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款“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法定实施主体:《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

  第三项:殡葬管理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法定实施主体:《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

  第四项: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法定实施主体:第六条 第二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

  第五项:救灾捐赠工作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法定实施主体:第六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

  第六项:老年人权益保障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法定实施主体:《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城市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

  第七项:退役军人接收安置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2、法定实施主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

  第八项: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

  1、法律依据名称和条款:《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六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2、法定实施主体:《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六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