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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发放、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工作,制止乱收费,保障和监督我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处罚,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玉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领购、发放、保管及销毁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进行财务往来结算以及接受捐赠、赞助等活动,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或缴款凭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财政票据的发放、缴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财政票据的发放、缴销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按计划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购领票据,同时负责市本级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财政票据,负责本县(区)各单位、县(区)内各乡(镇)财政所的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缴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需要,具有通用性的票据。专用票据是指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包括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财政票据的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政府性基金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社会捐赠收据、医疗票据等。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也适用于征收非税收入单位向非税收入专户进行缴款。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三)政府性基金收据,适用于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四)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五)社会团体专用收据,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六)社会捐赠收据,适用于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七)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八)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单位内部、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的种类将根据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票据体系,结合非税收入征管改革不断推进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归并,缩减财政票据种类。

  第七条  各种财政票据之间不得串用、混用。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

  第八条  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的财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九条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市级单位的财政票据购领工作,并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分发、年检和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缴验、审核及集中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发售、验旧领新”的购领制度。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单位用票数量并按核定数量办理领购手续,单位每次领购财政票据不得超过核定数量。

  第十一条  各单位首次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购领财政票据时,需填写《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同时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提交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同级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的领取通知书。

  (二)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提交省以上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三)领购政府性基金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领取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处罚职能的有关文件、有关执法资格证明及法定处罚依据的复印件。 

  (五)领购社会团体专用票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社会团体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复印件。

  (六)购领医疗票据,应当提交同级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七)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发《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单位财务人员凭《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单位领购财政票据时,需持《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将用完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填写《玉溪市财政票据缴验登记表》,连同用完的财政票据交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进行验旧领新。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局统一持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发的《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购领财政票据,双方当面清点相符后,由县(区)财政局购领人签字生效。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工本费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向财政票据购领单位统一收取,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每年年末,各县(区)财政局将次年所需财政票据的数量、种类计划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七条  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之前,应当检查有无缺联、缺号,一经发现及时送交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财政局和市级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财政票据分类账,实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及核销手续,定期与库存财政票据数量核对,并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必须认真填写每本财政票据封面的所有内容,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填写,并按照时间、号码顺序逐项正确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各联次内容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全联保存。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或者擅自销毁;不得转让和相互借用、非法买卖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各单位在每本财政票据使用完后,必须按照财政票据封面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财政票据存根联应当按照号码顺序整本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发生变更、转业、合并、撤消时,应对结存未用的票据和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登记造册,连同《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交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缴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经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一般情况下,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个别用量大、收费项目单一的使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缴验及核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对已经使用完的财政票据填写《玉溪市财政票据缴验登记表》,连同缴验票据交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验合格给予核销后方可领购新票。

  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的缴验及核销统一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用票量较大、处罚金额较大的部门实行月报表制度。《罚没收入专用票据》以“本”为单位进行缴验及核销(银行代收罚没收据除外),同一本《罚没收入专用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的年审时间为会计核算年度时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由于行政处罚对象比较分散且处罚金额较小,以及在上缴国库时受到银行方面的时间限制,所取得的罚没收入不能及时反映在国库的账面上,可由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提前终止时间。当年所取得的罚没收入金额与上缴国库的金额应保持一致,终止时间日到会计年度截至日所取得的罚没收入必须在下一年度年审中得到反映。

  第二十七条  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的年审工作定于每年1月4日至1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财务人员需将上一年度领购的《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含尚未使用的罚没票据)填制《玉溪市财政票据缴验登记表》、《玉溪市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并附上缴国库的凭证复印件,连同电子文档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总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核销。

  第二十八条  罚没收入或罚没物资变价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私分、挪用,具体缴库手续,按玉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年度已使用的《罚没收入专用票据》下一年度不再使用,新年度开始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部门核发本年度应领用的《罚没收入专用票据》。

  第三十条  各县(区)财政局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县(区)上一年度使用的《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填制《玉溪市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及书面报告连同电子文档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总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核销。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票据的年用票量测算下一年度用票量的合理计划,并将计划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后领取下一年度《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凡是不按规定进行年审工作或年审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有权停止办理《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的领取手续。

第六章    财政票据的销毁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领购尚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由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组织销毁。

  第三十三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使用单位填制《玉溪市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后,由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组织销毁,其中: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存根须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并统一销毁。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局在组织销毁财政票据时,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并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派人进行监销。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存根。

第七章    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应该加强财政票据的稽查工作,建立健全稽查制度,配备稽查人员,对财政票据的使用、保管、收入缴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八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或者使用财政票据非法收费的;

  (2)涂改、撕毁、转让、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拆本、擅自销毁财政票据或遗失财政票据不报的;

  (3)使用财政票据收费超出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的;

  (4)拒绝、阻碍、拖延财政部门、审计、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检查的;

  (5)因管理不善,丢失财政票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其他不按规定取得、使用和保管财政票据的。

  违反上述规定取得的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  伪造、私刻财政票据专用章、监制章,伪造财政票据、买卖假财政票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制假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遗失财政票据必须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局,查明原因,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刊登遗失告示,以示作废,同时非税收入管理局有权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非税收入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进行举报,财政部门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