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玉发[2005]2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作以下决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工作,把民族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我市民族工作的特点。我市少数民族人口多、比例高,发展不平衡。全市5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就有8种,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数的32.18%;除3个民族自治县外,还有13个民族乡镇,全市666个村(居)委会、社区中,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就有389个,少数民族居住地域占全市总面积的75%以上。省委、省政府在2002年确定我市116个重点扶贫村中,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民族聚居村。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大部分民族地区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解决好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是解决我市民族问题的根本。
(二)新时期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把巩固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养力度。
二、采取倾斜性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搞好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民族地区建设一批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十一五”期间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可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不能自给的,应免除配套资金;省以上在民族地区投资项目的,市级财政至少按1:1配套资金。到“十一五”末,基本建成县乡公路和60%以上的行政村水泥(沥青)路,具备修建公路的村民小组,通公路的村民小组达99%以上;加大以水浇地为主的农田水利建设和人畜饮水以及沼气池建设力度,每年安排的修建项目,重点安排在民族地区,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每年修建数量占总量的35%以上,最终使95%以上的自然村能用上安全人畜饮用水。加快电力建设步伐,使目前尚未通电的自然村基本实现村村通电;实现电视村村通、户户看为主的文化设施建设工程,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提高自然村通电话率;加强民族地区小集镇建设,增强辐射功能,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自治县和散杂居民族乡镇重点集镇建设,市有关部门要给予定额补助。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经济。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贫困山区的农民增收问题,在政策、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经济。山区民族地区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重点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业,各级各部门要在帮助建立农产品规模生产示范基地上给予扶持,帮助发展地区形成“一乡一品、数乡一业”的格局。发展以生猪、家禽、食草牲畜为重点的畜牧产业,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监测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畜牧产业快速发展。支持和鼓励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发展民族工业,增强发展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财政自给能力。“十一五”期间,争取民族自治县培育一至二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起支撑作用的支柱产业,带动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五)强化科技意识,提高实用科技的运用程度,大力推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进一步抓好农业科技培训活动,普及先进实用技术,加快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新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能人带动工程”等,切实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科技进步。支持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在民族地区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扶持建立一批农村科技示范户、专业示范户;挂钩联系的单位和部门,要突出抓好科技扶贫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各级各部门要鼓励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实现科技、产、供、销一体化,并在工作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实施整村推进和标准化综合扶贫,坚持扶贫到村到户。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项目资金安排要向贫困村倾斜,市级财力每年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要有所递增,各级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扶贫专项资金。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20多万贫困人口,以自然村为单位实施整村推进、标准化综合扶贫;对居住地自然条件恶劣,基本丧失生存和发展条件、地质灾害隐患需要实施搬迁的逐步实现异地搬迁。要继续推行部门、单位挂钩扶贫联系点、党员干部结对扶贫、动员社会积极参与等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人口实行低保补差,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
(七)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基础教育正常经费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等方式,随着市级财力的增加而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县级财政对民族乡镇计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时,所使用的系数要比非民族乡镇高5至10个百分点。保持民族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十一五”期间,市级“民族工作经费”在2005年基础上每年递增10%,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00万元,县区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安排必要的民族工作经费。各级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截留民族专项经费。
(八)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固定耕地,扩大林地,保护水源林。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生态的矛盾。因地制宜,实施以林为主的民族地区综合开发,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大力发展竹藤干果、特色林果、林下资源开发、森林旅游等林产业。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利用资源,首先要充分考虑当地民族群众的利益,通过经济补偿,优先安排用工、配套服务等方式带动当地民族的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不能因为资源的开发造成当地群众的生存隐患,要确保当地民族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九)加快民族地区卫生、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市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要向民族地区倾斜,着力解决好民族地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一无两有”总量和疾病防疫、妇幼保健工作,不断改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条件。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地区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民族地区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市级各医院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医疗支持力度。千方百计抓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力度。
繁荣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民族文化传统资源的挖掘、保护、利用力度,促进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鼓励收集、整理、创作、演出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作品,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繁荣文化艺术,多出精品,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文化艺术作品给予奖励。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馆、站、室建设的扶持力度,每年要对增加藏书和设施配套给予必要经费投入。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必要的民族文化研究机构,市级民族、文化主管部门要对开展民族文化开发、保护、研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体育、民族工作部门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开发和场地设施建设给予必要投入,民族自治县至少建立一个传统项目训练示范点,适时组织一定范围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比赛活动,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单项锦标赛,并积极组队参加全省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
三、把基础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切实抓好民族教育和人才培养工程
(十)加强和重视民族教育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振兴民族经济的百年大计来抓。认真做好小学生免费上学和弱势群体子女上学难的求助工作。对3个民族自治县和13个民族乡镇寄宿制初中生每生每月给予30元生活补助,在财力逐步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普通高中在招生中,在划出对民族地区一定招生名额的基础上,对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对城市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对389个民族聚居村委会和城镇享受城市低保的少数民族子女在读普通高中生和职业高中生,给予每生每月50元生活补助费。其中,市对市直学校和山区县从“民族工作经费”列支全额补助,对坝区县实行市补30元、县区补20元,有关学校可根据补助对象的不同困难程度,确定具体补助额度。继续实施每年从各类人才较少的民族或支系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选派学生到我市大中专院校进行专门培养。
(十一)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市、县区、乡镇要确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目标和措施,努力使各民族在各层次有一定数量的干部。既要努力使各民族在各级机关和各级领导层次中有一定数量的干部,又要不受比例限制地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既要扩大数量,又要提高素质,把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并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积极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十一五”期间,争取做到市、县区、乡镇三级领导班子中都要按规定比例配备有少数民族干部,市直部门2/3的领导班子中配备有少数民族干部,8种世居少数民族必须配有县处级领导干部。民族自治县招考公务员、教师和工作人员时,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可划出相应的名额进行定向招收。对干部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或民族支系,应采取特殊措施,加大培养选拔的力度。要重视对在职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离岗进修、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培养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选配少数民族干部、调整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领导班子,以及选派少数民族干部进修、挂职锻炼的工作时,应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对特别优秀、工作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四、加强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维护民族团结的作用
(十二)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学校、行政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必修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和法制教育范围,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的教育课程和教材。市、县、乡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新闻、报刊、杂志和网络的管理,防止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上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要高度重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解决;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对于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依法打击。坚决抑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确保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十三)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规,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城市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的节假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
(十四)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市、县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层层建立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应采取不同方式建立和完善责任制。要对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群众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市委、市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十五)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要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对民族宗教工作任务较重的峨山、新平、元江三个民族自治县和红塔区、通海县、华宁县的民宗局长职位给予享受副县级待遇。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民族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并从民族工作部门中选拔熟悉民族政策的优秀干部到其他部门和基层任职。民族自治县的乡镇、民族乡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处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各县区委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市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