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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人的管理,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安全及合同履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人,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玉溪市政府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向玉溪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的资格预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没有取得省级和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供应人或未通过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格预审的供应人,不得参加玉溪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申请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人,可以向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凡需取得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应当向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认定的代码证书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银行信用证明;

  (二)特许经营许可证书、行业资质、授权代理证书等;

  (三)公司经营的详细产品目录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公司简况(包含机构设置,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经济、售后服务人员名单和资历等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取得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进行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供应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玉溪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

  (四)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玉溪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政府采购供应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采购人、需求人、中标人及其他供应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承担在招标过程中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供应人资格进行一次检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

  第十一条 供应人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供应人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参加政府采购的,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交回《资格证书》

  对于上述情况供应人不报告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供应人资格,其供应人《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第六章: 供应人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供应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取消政府采购资格的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将所中标的项目转包至其它供应人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

  (四)经查实,所交付需求人的产品不符合其正常质量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玉溪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