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申请有关安全生产行政事项的审查、审批和颁证:
(一)建材类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申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相关程序审查、审批;
(四)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相关程序审查、审批;
(五)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办理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审查和批准;
(六)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原址改建和批发企业仓库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的审查和批准;
(七)除中央驻滇、省属及省级重点机械、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外,其以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查;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省安监局授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批准。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统一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报、送达终审结果通知和颁证,协调审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
(二)参与有关科(室)进行业务审查;
(三)审核业务科(室)的审查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审批手续;
(五)发放有关证书、办理有关批文;
(六)公示行政许可有关情况;
(七)管理行政许可档案。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审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办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分别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许可办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向申请人发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情况通知书》。
第六条 行政许可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业务科(室)发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有关业务科(室)进行业务审查。
第七条 负责业务审查的科(室)自收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业务审查后,填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送行政许可办。
第八条 行政许可办应当自收到业务科(室)的业务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局务会终审,经相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发证机关盖章。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告,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有关程序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行政许可办根据局务会终审结果,在10日内办结下列手续:
(一)准予发证的,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书;
(二)终审同意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终审结果通知书》;
(三)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办对通过或者未通过终审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都应向申请人发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终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条 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许可证期限届满办理延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不得超过30日。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当日颁发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办对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分类建立健全各种行政许可管理档案,涉及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归档目录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归档。
外单位人员需查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档案资料应经行政许可办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 第三条第(七)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与审查按照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要求提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关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和行政许可需要现场审查的,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
第三章 许可证、备案证明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非煤矿矿山企业、有矿山或设有尾矿库的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应当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以下统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省局授权非煤矿矿山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批准;负责建材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备案证明的发放和管理;负责烟花爆竹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及复印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清单;
(八)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九)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非煤矿矿山所属独立生产系统还应提交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及复印件;
(四)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或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经营或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申领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填写表1、表2、表6、表12);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领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填写表1、表3、表6、表12);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烟花爆竹(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花爆竹(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及复印件;
(三)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设计)图;
(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变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交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新法人的安全资格复印件;
(七)变更企业生产或经营场地的,需提供新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材料;
(八)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交新增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九)县区安监局同意变更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延期换证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遗失、损毁申请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原件登记编号;
(三)刊物登报申请原证件作废证明材料;
(四)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补办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二)相关证照的变更情况;
(三)主要设施设备的重大变化情况;
(四)改建、扩建项目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七)对安全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设立、安全设施
设计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设立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通知复印件;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设计专篇。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五章 烟花爆竹原址改建项目、经营(批发)企业
建设仓库设立、设计、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改建设计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安监部门同意项目改造的批复;
(二)当地建设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八)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文件;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十)建设项目的重要施工设计图。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五)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六)项目竣工图纸。
第六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及其竣工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审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情况报送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2、《云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5、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2、《云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书》一式三份;
3、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4、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5、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项目竣工报告及有关建设图纸资料;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除中央驻滇、省属及省级重点外的机械、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申请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题报告一式三份。安全设施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完成概况;
(二)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试运行状况;
(三)安全专项投资实际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综合评价。
第七章 资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信息教育科负责经三级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合格的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领资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免冠半寸标准照片2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五)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四)款要求提交的材料由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后造册,连同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送法规信息教育科进行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类资格证有效期限届满需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到期的资格证;
(三)申请人免冠半寸标准照片1张。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提交复审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第三十八条 申领资格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办理新证或者换证由培训单位、考核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到法规信息教育科办理。
(二)因资格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并持原证件编号、单位证明和免冠半寸标准照片1张,由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到法规信息教育科补办。
第三十九条 资格证的颁发由法规信息教育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合格的,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经法规信息教育科负责人签字,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证;
(二)审查不合格的,由法规信息教育科报局分管领导审查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资格证的颁发,法规信息教育科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10日内办结办证手续。
第四十一条 持资格证的各类人员,需跨地区从业的,由用人单位到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定期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上报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