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玉溪市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康复托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减轻贫困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贫困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云南省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工作试行方案》(云残工委办〔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计划用五年时间(2009—2013年),实施贫困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分年度任务,由市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任务下达到各县区,再由县区分解到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玉溪市2009年度贫困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康复托养工程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
 
  二、实施对象
  1、具有玉溪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贫、特困家庭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关锁状态下的精神残疾人优先安排住院治疗;
  3、生活能够基本自理,身体无其他疾病。
 
  三、托养定点机构
  玉溪市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院
 
  四、康复托养方式
  集中康复托养
 
  五、托养期限
  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住院三个月(出院后服药9个月补助500元药品);
  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六个月
 
  六、收费标准
  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每例5000元;
  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康复托养:每例每月1000元,6个月计6000元;
  伙食费:每例每月300元
 
  七、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康复托养的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玉溪市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可适当放宽)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和家庭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县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养手续。
 
  八、服务标准
  对纳入集中康复托养的贫困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条件的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
 
  九、费用补助标准
  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市每例补助2000元,县区每例配套补助2000元,精神残疾人所在乡镇(街道)、村配套补助1000元;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期间(3个月)的生活费900元由其监护人自筹解决,生活特别困难的残联帮助协调解决。
  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市每人补助3000元,县区每例配套补助2000元,残疾人所在乡镇(街道)、村配套补助1000元;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康复托养期间(6个月)的生活费1800元,由其监护人自筹解决,生活特别困难的残联帮助协调解决。
  市直部门患者补助标准:市补助部分不变,县区、乡镇(街道)、村承担部分及其伙食费由其监护人承担。
 
  十、民政部门要把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患者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实施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贫困患者给予政策支持。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