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我市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发布时间:2015-05-2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热情

  我市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日前,我市制定出台《玉溪市“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创业扶持,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氛围。

  《办法》指出,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扶持的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扶持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申请扶持的范围中,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将得到重点扶持。各县区和高新区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此外,通过“贷免     扶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的,也可享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政策。“贷免扶补”企业可叠加享受扶持政策。

  符合规定的微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从县区和高新区人社局、工商局、工商联、团委、妇联5个承办部门中任意一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将按程序组织实地查验和会审,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即可享受资金扶持。

  除此之外,各级人社部门还将会同工信、工商、财政、教育、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记者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