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其无法办理退税业务的问题
来电人反映,他于2011年购买了红塔区老区政府生活区(棋阳路60号)一套61.34㎡的住房作为其家庭的首套房,按照政策规定只需缴纳1%的契税,但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未告知其相关政策,其按3%缴纳了8280元契税。现在其到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退税业务时,工作人员告知按照规定已经超过三年的退税期限,无法退税。其认为这是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的,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经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纳税人王某于2011年1月购买了位于棋阳路一套面积61.34平方米的二手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之规定,纳税人王某所购住房面积符合减免标准,但其在2011年1月购买住房并办理过户换证手续过程中,并未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或者家庭唯一住房的书面证明材料,也未向征收机关提出契税减免申请。2015年5月,该纳税人因城市综合体建设需要,其所购买的房屋被拆除,在办理回迁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得知其所购买住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遂向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提出了退税申请,并提供了住房查询结果通知书和个人诚信保证书。根据税收优惠政策需依纳税人和其法定授权人申请而享受的原则,该纳税人在2011年1月购买住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并未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或者家庭唯一住房的书面证明材料,也未向征收机关提出契税减免申请。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房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按3%的法定税率,征收纳税人王某购买住房交易环节契税8280元,符合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纳税服务要求,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效率,玉溪市地方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权威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包括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所需资料及相关要求进行了一次性告知,不存在该纳税人主张的“没有尽到税收政策告知义务”的情形。2015年5月18日,该纳税人取得玉溪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出具了个人《诚信保证书》,到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退回其多缴部分税款,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及时受理了该纳税人的申请,但经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纳税人王某于2011年1月19日完税,至2015年5月18日申请退税,已经超过三年法定时限,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