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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收入分配问题

发布时间:2009-03-2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他们村上挂牌出售了一块土地,出售价格是346万元,但钱支付到小组上只有174万元,有关部门后答复是县、镇两极根据有关规定提取了一部分土地出售款。现想咨询国家是否有政策规定要提取土地出售款?如果有按什么比例提取?樊先生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文件精神和澄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的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故第一步提取方式是:采矿权价款×20%=所得数上缴中央(3460000×20%=692000元,属中央财政提取)。第二步是根据澄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的规定执行,分配使用依据属地原则按县30%,镇、村、组70%的比例分配使用,计算方法是:总数-中央提走部分=剩余部分×30%=县提走部分(3460000-692000=2768000×30%=830400元)。2768000-830400=1937600×10%=193760元为镇财政提取。1937600-193760=1743840元为村组提取。(20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