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资质问题
发布时间:2009-02-2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多位市来电反映:最的市民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发现土地使用证落款盖章单位已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变为了“玉溪市国土局资源局红塔局”,来电人认为“红塔分局”不具有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重任。来电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合理解释。你好,此情况据我办与市国土局了解,情况如下: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对此又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我国土地、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房产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红塔区人民政府与其他县区人民政府一样,县有土地登记发证主体资格,而红塔区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的机构是红塔区国土资源部门。2002年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后,我市实行市区一体化管理体制,将红塔区国土资源局更名为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负责红塔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本着方便群众、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玉政发[2008]134号)中明确规定,将原市政府负责的红塔区境内的土地登记交由红塔区人民政府办理。在市区一体化管理的体制下,由红塔分局办理红塔区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是合法的,从全省情况看,其他设区的市的土地登记发证也是采取这样的办法。(20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