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镜纠纷问题
发布时间:2008-07-2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红塔区的谢艳华同志来电反映:去年8月23日,她带孩子白思敏到我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进行眼睛视力检查,经验光师诊断,孩子左眼175度,右眼125度,在医生的建议下,谢女士于检查第二日为孩子配了眼镜。然而,孩子眼睛经常不适,谢女士认为是初期配戴的症状,便没在意。近段时间,孩子眼睛严重出现不适,2008年3月17日,谢女士带孩子到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进行复诊,经诊断,左眼300度,右眼250度。谢女士对偏差的检查结果极为不解,检查的医生对病例记录进行复查后,发现为左右眼的记录混淆,导致左右镜片错误。谢女士向五官科负责人周宏进行了情况反映,周宏表示歉意,并告之原来所配眼镜的费用返还,现在重新配的眼镜费用就不再收。3月18日,谢女士带孩子到医院重新配眼镜,医院因原单据丢失而不承认谢女士原来为孩子配的那副眼镜为医院的产品,谢女士对院方不一的态度表示不解,为此,希望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谢艳华同志,您好!经我们调查核实,因患方遗失了相关病历资料,医院也无相关证明资料,故在医患协商时双方产生疑义。现经医院研究,由医院方重新免费为您孩子白思敏验光,配制一副适合患儿的近视眼镜,以缓解患儿近视之苦。(20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