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08-01-2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红塔区的桂龙梅同志来电反映: 11月13日7时,她驾驶的微型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交警联系了拖车把她的车拖走;次日她到明珠路135号的上海大众金恒公司处取车时被索要了300元的拖车费和20元的管理费。她认为当时发生的事故只是小碰撞,没有必要用拖车拖走,事先也未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并且300元的拖车费用太昂贵,不合情理。为此,特来电希望市委、市政府给予关注,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调查落实。桂龙梅同志,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是:2007年11月13日,您驾驶云F40422微型客车与王海丽驾驶的云F10027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王海丽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因王海丽系怀孕五个月的孕妇,且伤情不明,因此,王海丽要求到医院进行检查身体及胎儿损伤情况,为客观、全面、真实的调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准确认定当事人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了双方肇事车辆,并分别开具了《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另外,您反映的300元拖车费是按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收费[2002]1146号)文件、《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车辆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20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