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保管好您的收据
发布时间:2008-01-1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红塔区的吕晓娟同志来电反映:四个月前她在汕头莲娜姬护肤有限公司工作,因该公司产品在百信超市进行促销,吕晓娟也随公司在百信超市内工作。当时进入超市工作时交纳了1000元的保证金,她工作三个月后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方已批准辞职并同意退还她1000元的保证金,但超市方不同意归还,理由为超市有相关规定:工作不满半年不予退还保证金。吕晓娟认为此做法不合理,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此,特来电希望市长热线办给予帮助解决。吕晓娟同志,您好!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劳动局调查,情况是:2007年12月10日,经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组长、柜台负责人、分管经理签名批准后,同意您辞职,并退还了编号为0151719的壹千元“促销员信誉保证金”收据,然后您把该收据交给了您一个叫王兵的朋友,要他帮您代办退款手续,因百姓集团在退还保证金时,不核实持收据人身份,只认收据单,现该款已被王兵持保证金收据单领走。此情况已不属劳动职能范围,并已建议您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20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