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助发放问题
发布时间:2007-10-1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运输公司的朱恒来电反映:2006年底,根据玉财社[2006]41号文件精神,红塔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社会保险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定必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未用该证从事个体事业的下岗职工,才可申请此项补助,经审核通过的就可得到补助(工商行银开设帐户后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帐户)。但该补贴款至今未发放,对此,下岗职工们无法理解。特来电希望市委、市政府给予关注,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此问题。朱恒同志,您好!经了解,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06]58)号规定:对就业特别困难对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保(养老、失业、医疗)补贴。红塔区人事劳动局和区劳动就业局于2006年11月7日组织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印发了相关政策宣传资料。11月13日抽调专门工作人员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办理、公示、核拔六个程序开展工作。12月13日,办理、公示工作结束,共有1911名特别困难人员符合补贴条件,需支付社保资金275.83万元。市劳动局对红塔区贯彻落实特别困难对象社保补贴政策的工作予以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红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抓紧各区政策的落实。目前该补助已兑现完毕。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20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