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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发布时间:2004-12-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研和镇的刘女士反映:1999年时在北苑C区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国家划拨;仅办了房产证,现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其办理土地使用证,但要求其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反映人对此不理解,因原来已办的住户就不需交纳,现在办的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帮助。刘女士所反映的问题,根据玉政复[2004]64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一、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准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住房,只要是符合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仍按照正常的土地登记手续办理;对超过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住房,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登记发证时补办出记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宗地评估地价或基准地价的20%缴纳)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二、对本次超标经济适用住房补办出让手续的用地面积,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办理出让用地,宗地内部的道路、绿化用地等公共建筑部分可保留划拨方式用地。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原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准的用地,而未开工建设的用地(含宗地中开发建设后剩余土地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标准建设开发。若需超标建设或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另行供地方案。四、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登记发证补办手续,自2004年12月1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结。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属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准的用地,必须严格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