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经营证照不得转让
发布时间:2004-12-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赵先生反映:2004年4月27日,赵先生与翟先生签订网吧转让协议,但在随后办理证照转让手续时,玉溪市文化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表示营业执照不能转让,为此,赵先生就协议的合法性产生疑虑,逐起诉到红塔区人民法院,经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翟先生因提供“申请业主变更”而获得允许,目前,赵先生希望了解如今后其将转让网吧时,是否能通过“申请业主变更”转让营业执照。按照国务院2002年11月15日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上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和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但经营证照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