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并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与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
发布时间:2004-12-1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赵先生反映,其朋友因购买住房准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后,对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不理解。一是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而贷款20万需用价值30万元的资产作抵押;二是1年以后职工才能申请支取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赵先生认为,这两条规定与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据调查,一、确定最高贷款限额,是国务院2003年3月24日修改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玉溪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但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此规定,从我市广大职工的平均工资、住房价格水平、对贷款的需求、偿还能力等看,比较符合实际。另外按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由于抵押物价值会受市场供求变化,价格变动较大,而且年代久了,抵押物不可预见的价值损耗都可能出现,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具有工资性质的长期储金,为了控制风险,所以我市规定贷款超过其抵押物价值的70%。二、为了做到留有余地,多有一些资金,保证职工在购建房、退休等情况时支取公积金,同时也保证多给一个职工发放购建房贷款,所以原则上规定,享受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就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但是,从我市掌握和资金量以及为鼓励职工按期偿还贷款,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减轻贷款人负担出发,我市《办法》规定:“职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信誉较好的,在借款期满一年事,每年可提取一次借款责任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种做法,在国内属比较好的做法。总之,我市出台并执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两个问题的有关规定,是与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相一致的,只是受某一地区经济发展、公积金的归集余额、住房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不同而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