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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交警支队严格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4-12-1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大营街镇郭井村委会3组的白先生反映,2004年6月25日,其驾驶摩托车回郭井的路上被一辆农用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双方的机动车均被交警二大队暂扣。目前,其因伤势较重尚在住院治疗,而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也还未下达,但肇事方提前将被扣的农用车取出。其对此不理解,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我办及时将此情况转交玉溪市公安局调查处理。经玉溪市交警支队查实,2004年6月25日18时35分许,红塔区大营街镇甸苴办事处6社的王先生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大营街郭井便道处与白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白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玉溪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到现场进行勘查,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两车扣留,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验鉴定。2004年7月9日,经云南省汽车产品及维修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两车检验鉴定后下发报告书,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于7月12日将检验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车辆技术(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等)鉴定无异议的,就可以将扣留的机动车给予放行。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于7月16日电话通知当事人签领车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王先生当日即签领车辆放行通知单;而当事人白先生因现场所留联系电话号码错误,无法联系,故白先生未能在7月16日签领被扣留的二轮摩托车放行通知单。7月27日,当事人白先生的妻子到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询问白先生的医疗费时,民警向其说明车辆放行时间推迟的原因,并让其签领了二轮摩托车车辆放行通知单。8月3日,交警二大队再次向白先生的妻子说明二轮摩托车放行时间推迟的原因,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