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发布时间:2004-12-1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李先生反映,前段时间,原钙镁磷肥厂的一些职工到红塔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李先生得知此情况后,也积极向就业局提出了申请,并按就业局工作人员的要求核销了自己正在经营的小卖部的营业执照。但李先生于今年7月15日到就业局办理《优惠证》时,工作人员却表示已超出时限,不能再为其办理。李勇对此无法理解,认为就业局并未公开办理时限,而自己与其他职工的情况相同,就业局应该为自己办理《优惠证》。据调查,根据云劳社[2003]109号文件规定:“2002年9月30日以前的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应由工商和税务部门分别出具未曾办理过工商和税务登记的证明,才能给予认定办理。已办理过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就业人员,不应再发给《再就业优惠证》。”李先生于2002年7月12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已办理过工商和税务登记,并正在经营自己的小卖部,这已充分说明李先生已经实现了就业,属于已就业人员,虽然其后来向工商部门申请核销了营业执照,但按文件规定仍然不能发给《再就业优惠证》。李先生按就业局工作人员的要求核销了自己正在经营的小卖部的营业执照及李先生于今年7月15日到就业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工作人员表示已超出时限,不能再为其办理。经查实,区人事劳动局无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李先生核销其营业执照,也没有任何人表示过超出时限不予办理。同时,《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是无时限限制的,只要符合发放条件,随时都可办理。红塔区人事劳动局与李先生本人核实此事,李先生表示是其口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