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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峰水泥厂已清退原职工工资及相关费用

发布时间:2004-12-1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的王先生反映,其原系翠峰水泥厂职工,2003年10月经该厂领导批准辞职,但该厂一直不予支付其2003年6月至10月份的工资,也未退还其进厂时交纳的300元押金。王先生为此曾向江川县人事劳动局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据调查,王先生于2003年10月离开翠峰水泥有限公司,其2003年6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1490元,扣除在厂内的培训费300元,提前借支款100元,实领工资1090元,离厂后王乔平已到厂方领取并盖章。另外,王先生反映进厂时交的押金300元未退还的问题,经调查,王先生于2001年2月进厂打工并交押金300元,按厂方规定职工入厂一个月后方可退还押金,厂方于2002年1月退还王某押金100元,另外的200元厂方抵押其进厂时发给的劳保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