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4-06-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中国工商银行玉溪分行的林女士反映:其丈夫系玉溪师院教师,于2002年因病去世,当时两人的孩子仅5岁。据林女士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丈夫所在单位应按每月9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生活补助费,直到孩子年满18岁,但其向相关部门申请时,却未获批准。特来电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据了解,1980年2月13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中性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第三条指出了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中第3点规定: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五条指出: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1990年,云南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出台了《对〈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中第十一个问答中指出,在计算子女的遗属补助费时,则应将死者配偶收入超过90元的部分作为遗属补助。不足标准部分,才由单位补给。1996年,云人工[1996]26号文件规定将死者配偶收入超过200元的部分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足标准90元的部分由死者单位补足。综合国家、省有关的文件规定,林女士系银行在职职工,其收入水平已超过补助的范围,故其子女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