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漠沙镇政府给群众一个明白
发布时间:2004-03-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新平县漠沙镇胜利村委会小平田小组的普先生来电反映:1997年,电力公司在该村组建四级站,占用了部分农田,电力公司为此支付给该村土地补偿费共75000元。但该村未将这部分补偿款兑现给村民。另外,该村村民田某偷盗集体所有的自来水管,但村委会领导不予严惩,只是稍作罚款了事。特来电请市委、市政府给予关注,督促相关部门对该村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对此,新平县漠沙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镇土地、司法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深入实地进行了调查落实:1、小组1997年建挖窖河四级电站,占用了小平田小组水田1.5亩多,山地有11亩,补偿了73186.86元,扣除该组7人农转非费用14000元(2000元/人,其中用土地补偿费支付1000元,个人支付1000元)和土地管理费3800多元,实际返回到小组的有5万多元。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费应属集体所有,加之该小组要从小平田老寨子搬迁到大闲场,经组上领导、党员及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后,该款用于搬迁后架电线、架水管、修路等集体各项设施的建设上,不宜再作其他处理。2、反映田某偷盗集体自来水管一事,经查证是旧寨小组徐某某所为,已作罚款处理,因此案末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应作治安罚款处罚。因无法查证田某是否参与偷盗事件,依法不应作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