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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按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办理

发布时间:2004-03-1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的刀先生反映:刀先生是江川县某事业单位职工,近日申请辞职时,单位表示不予其任何资金补偿。但同系统的市级单位的张先生于2003年10月辞职时,得到了8万余元的资金补偿。刀先生对此不能理解,认为都是从事相同职业,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特来电请相关部门给予帮助。经调查落实,根据1999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玉发[1999]38号)文件,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心、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使之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支持社会力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文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辞职手续的,给予一定的辞职费奖励。各县(区)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执行的人员范围、费用标准上作出了自己的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按照玉发[1999]38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辞职费作为奖励。经与江川县人事局联系,江川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不能按玉发[1999]38号文件办理,而是按照国家的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办理,此文件对辞职人员没有辞职费用的补偿。刀先生的辞职手续是按照[1990]19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