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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应按政策给予安置

发布时间:2003-01-1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王先生反映:王先生于1999年退伍回家,按有关规定,没有得到安排工作的退伍人员可领取安置费。但红塔区民政局以财政困难为由,至今未将该款发给王先生,王先生认为这不合理。红塔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依据政策作了回复:1、王先生是1999年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当时安排到红塔区食品公司工作,本人自动放弃工作。2、根据《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委、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批复》(玉红复[2001]5号)精神,从2001年开始,红塔区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安置就业、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者,即满十年以上的士官,二、三等伤残军人和立二等功以上的给予安排就业,其余城镇退伍义务兵未择到就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王先生是1999年退伍的,不符合该文件规定领取安置补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