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3-01-0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糖烟酒公司的代先生反映,其妻子系市供销社的下岗人员,已到劳动就业局办理了失业证。近日,在国家对下岗工人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鼓励下,其妻准备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但当其到开发区管委会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工作人员表示,只有持有“下岗证”的人员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其所持有的系“失业证”,不能享受优惠。代先生对此无法理解,故来电希望市委、市政府给予帮助。市工商局对此进行了调查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云发(1998)9号、云发(2000)29号及市委、市政府玉发(1999)38号、(2001)22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可以减免有关费用,但对失业人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级工商部门在减免从事个私经济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相关费用的问题上,执行情况不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工商部门免收以下费用: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集贸市场管理费;4、经济合同鉴证费;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市工商局一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即与市劳动局联系,该局答复尚未开始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正是这种情况造成了市工商局在对待失业人员问题上的不统一。目前,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推动再就业工程,经市工商局研究决定,只要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或是《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均按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