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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建设局大力抓水厂工作

发布时间:2002-10-1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元江县的周先生反映:周先生近日到自来水厂交水费时,水厂对其四月份和五月份的水费分别按80%和50%的标准收取了滞纳金,周先生认为该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太高,来电咨询自来水厂对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或经过了物价部门的核准?经市长热线办通过元江县建设局调查了解:一、周先生四月份和五月份的水费滞纳金并不是按80%和50%收取,而是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的失误造成。根据元城建管(1989)1号文件下发的《元江县城自来水厂营业规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在五日内不交纳水费者,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计算滞纳金应为:应交水费×1%(标准)×滞交天数,但由于收费员将“滞纳金=应交水费×1%×80天”,简化为:“滞纳金=应交水费×80%”,使用户误认为标准为80%,但此户的滞纳金计算的确由于收费员在天数的计算失误,造成多收滞纳金90.24元。二、根据出现的情况,元江县建设局要求水厂对近期收费工作进行了一次认真清理。目前,除此户外,还未发现类似的其他情况。三、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元江县建设局督促水厂以此为例,召开了全厂职大会,作出深刻剖析,再次重申岗位责任制。同时,对各服务窗口粘贴告示,再次明确来电来访的电话及地点。2002年6月20日,水厂领导亲自登门道歉,退回多收的滞纳金,周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欢迎广大用户及各界人士对水厂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