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
发布时间:2002-09-2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的一名群众反映:近日,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部分个体经营户到玉溪宾馆参加培训,且向每位培训者收取180元的费用,但来电人了解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收费标准并未经过玉溪市物价部门核价,且其培训质量较差。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其收费进行核价,并要求其提高培训质量,避免形式主义抬头。市长热线办将此情况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查处理。经查,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国家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工交[2002]2号)及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质监局发[2002]135号)精神,于8月下旬和9月上旬分两批对各室内家具、装饰材料生产、经销单位、装饰公司的业主进行培训。该局提供的收费开支基本情况是:培训人数201人,培训时间为半天,每人收费180元,合计收费36180元,支出30371元,其中:购培训教材(从省局直接购进)10600元,餐费13571元,公杂费889元,会议费2955元,讲课、加班补助2356元,余额5809元。依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云价费发[1994]121号)文件精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以下处理:1、 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必须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未经物价部门批准,自定标准擅自收取培训费,违反了云价费发[1994]121号文件的规定。2、 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补报收费报告,由市计委根据云价费发[1994]121号文件规定,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及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批复收费标准,超过批复标准部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退还参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部分,由市计委收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