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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辞职、退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个私的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02-08-2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一群众来电咨询:一、目前我市公务员辞职和退职的有关政策,和相关的待遇问题,其手续该如何办理;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愿从事个私经济,其相关扶持和补助政策是否仍在实施。经我办通过市人事局了解,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玉溪市委组织部、玉溪市人事局、监察局联发的《关于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纪律惩戒职权划分意见》(玉人事字[200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一、国家公务员申请辞职,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先进行审核,符合辞职规定的,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报任免机关审核,任免机关的审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申请人。《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档案转入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不同意辞职的,应说明理由并做好本人的工作。二、辞退国家公务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三、被辞退人员在我省社会失业保险规定出台前,由单位一次性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标准按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补贴,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四、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退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局备案;副县级以上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愿从事个私经济,按玉发(2001)22号、玉政办发(2001)35号、玉办发(2001)45号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