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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应履行缴纳学杂费的义务

发布时间:2002-08-0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九溪镇马家庄村委会的马先生反映,其女儿自2002年2月离校回家,至今已四个多月,离校前应交的费用均已交清。但现学校又通知其再补交初三下学期的水电费及杂费,马先生认为这不合理。市长热线办将该问题转江川县信访局调查落实。经查,学校并没有通知马先生的女儿交初三下学期的水电费,此属马先生理解错误。初三下学期开学时,班主任曾叫一位同学捎话给马先生的女儿,叫其到校交40元杂费。由于马先生的女儿仍属在校学生,本学期参加过学校的各种考试(因身体不适,有段时间不在校),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马先生的女儿有交纳40元杂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