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双方驾驶员迟迟未到,致使事故调解无法进行
发布时间:2002-08-0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罗女士反映,去年11月14日,罗女士驾驶的云FT0452出租车在区政府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由交警直属一大队处理,但至今未得到解决。据调查,2001年11月14日12时许,罗女士驾驶云FT0452号出租车沿红塔路自西向东直行至交警直属一大队门口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安徽安驰小轿车追尾相撞,致使罗女士的车前部与安驰车后部保险杆受损。接到罗女士报案后,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值班员立即赶赴现场,但安驰车主已自行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值班员根据罗女士所提供车牌号及时查找,据查,安驰车车主系玉溪卷烟厂职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的规定,认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并督促双方到物价局对车辆进行价格损失认证后,凭有关单据进行事故调解,但事故发生后,双方驾驶员一直未到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调解迟迟无法进行,该案到现在仍未能结案。为此,交警直属一大队已在积极联系双方驾驶员,力争近日内结案。目前,此案已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