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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玉政发[2002]38号文件精神,义务兵自主择业主要面向企业单位

发布时间:2002-07-1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张先生反映,其于2000年11月退伍,红塔区公安局愿意接收张先生,并将接收信交到红塔区民政局,但区民政局却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张先生认为,退伍军人安置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应在兵源所在地就业,自己户口在红塔区公安局,在区公安局就业应属合理。为此,希望区民政局尽快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据调查,一、我市根据《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已制定《玉溪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发[2002]38号)。二、我市安置改革具体办法为:(一)、服役期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二、三等以上伤残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置就业为主,鼓励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二)、城镇退役义务兵(含未满十年的退役士官)实行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的安置;(三)、自主择业主要面向企业单位,实行双向选择。三、公安系统属于公务员系列,红塔区公安系统虽出示了接收证明,但根据玉政发[2002]38号文件精神,义务兵自主择业主要面向企业单位。如张先生找到企业单位并有接收证明,红塔区退安办随时可以给张先生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