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火化后,其骨灰盒移至公墓,应根据死者亲属经济能力自行处理
发布时间:2002-07-1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朱先生反映,1991年9月26日上午,其儿子与同单位三名职工到研和镇途中,因单位驾驶员失误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其儿子死亡。后交警二大队与其儿子工作单位协商,由单位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6000元抚恤费。但朱先生认为,儿子因工死亡,骨灰一直都安置在殡仪馆内,希望儿子工作单位按照死者家属意愿,将其儿子骨灰安葬在公墓。据调查,一、朱先生的儿子于1996年9月26日到研和镇大粟园时,途中翻车,与其它三名职工不幸身亡,按照当时的因工伤亡政策,朱先生儿子的工作单位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二、其儿子工作单位按照《玉溪地区殓葬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伤亡的四名职工进行了火化,相应地按照因工伤亡政策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和补助费。三、其儿子工作单位按照劳动人事政策把朱先生的女儿招收为公司正式职工。四、公墓是近几年来兴修的,其儿子工作单位其它因工死亡人员安葬骨灰盒均由死者家属自行解决。同时,其儿子工作单位领导多次向朱先生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五、为安抚因工伤亡家属,每逢中秋、春节等节假日,其儿子工作单位对死者亲属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慰问,并根据家属情况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鉴于以上情况,按照《玉溪地区殓葬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殓葬应从严从俭,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火化等。购置墓穴不但要出相当数量的资金,且该事故相关事宜当时已妥善处理完结。市长热线办认为,死者火化后,其骨灰盒移至公墓,应根据死者亲属经济能力自行处理,朱先生儿子工作单位不宜承担此项费用。